对其他买卖出租借电话卡、物联网卡、固话、电信线路、短信端口、银行账户、支付账户、数币钱包、互联网账号、域名、IP地址或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三次以上者,及假冒他人或虚构代理关系开立者,经地市级公安局认定,惩戒二年
惩戒措施:暂停银行账户和数币钱包的非柜面出金(除公缴),暂停支付账户所有业务(除提现);关停名下所有通信业务(仅保留一张非涉案电话卡)关停具有社交引流属性的互联网账号;不得新开支付账户、通信业务、互联网账号。
版权声明:本文由网络搜集整理发布,遵循 CC 4.0 BY 版权协议,转载请附上此出处链接和本声明。